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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场合录制的录音,证据效力该如何认定?
2021-09-10 10:16:30

一、问题的提出

当事人将在茶馆和会议室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但被法院认定为未经对方同意私下窃录,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为明确司法审判实践对公开场合录制的录音证据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裁判观点,笔者分别以“录音”“录音证据”“公开场合”“侵犯隐私权”等为关键词多次组合,检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例:(1)当事人提供录音作为证据;(2)该录音为在公共场合录制;(3)法院对该录音证据是否侵犯隐私权等效力问题进行论述,并对裁判观点进行如下梳理和总结。

二、检索结果

共检索到与检索条件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例14个,得出以下结论:

1.录音证据系在公开场合录制,不属于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应当认定该证据真实性;

2.录音证据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仅为特定人知晓,并非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知悉,没有侵犯隐私权,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3.录音证据为参会人员所录,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4.明知当事人在现场录音,但未加制止,视为同意录音,该证据真实;

5.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有疑问,应当申请鉴定或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否则应当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

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案件

案号

类型

观点摘要

(一)录音证据系在公开场合录制,不属于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应当认定该证据真实性。

1

张文武与陈志雄合同纠纷

(2015)民提字第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录音系在公共场所录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法院对证据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2

戴建平与戴和平、杭菊芳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0481民初5914号

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开场合谈话时用手机录取的录音,不属于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青岛西卡欧家具有限公司、沈文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016)粤民终188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录音系在公开场合对合法交易过程的录制,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证据应属于合法获取的证据。

4

施文涛与史云超、唐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4)镇民终字第00236号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虽然是在对方当事人不知情情况下录制,但谈话在公开场合进行,该录音证据并非非法证据。

(二)录音证据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仅为特定人知晓,并非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知悉,没有侵犯隐私权,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5

高斌、苏小轩民间借贷纠纷

(2018)皖民申163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录音证据涉及当事人之间事宜,未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不属于严重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可以采信。

6

刘某某与毛某某名誉权纠纷

(2016)苏0302民初2086号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录音证据的形成没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当被认定侵犯隐私。

7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丽君、王志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浙丽商终字第306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私自采取的录音资料不得作为案件证据。录音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对方当事人未能证明录音内容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形,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

赵刚与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李清平等隐私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2016)浙04民终155号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不在私有领域录制,内容未涉及个人私密信息,且仅为特定人知晓,并非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知悉,没有侵犯隐私权,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三)录音证据为参会人员所录,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9

马某、龚某某名誉权纠纷

(2018)云08民终860号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证据系参与人员所录,且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四)明知当事人在现场录音,但未加制止,视为同意录音,该证据真实。

10

辛剑敏、周旺与海南金海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琼01民终3050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知当事人在现场录音,但对方当事人未加制止,视为同意录音,确认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有疑问,应当申请鉴定或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否则应当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

11

莒县房地产管理局、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鲁11民终2105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有疑问,应当申请鉴定或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否则,法院将采信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12

朱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凯旋支行一案

(2010)浙杭民终字第1677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方当事人认为录音内容存在删减,但并未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以证实其该主张,也不能举证证实录音资料系非法手段所取得,应当认定录音的真实性。

13

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肖自龙劳务合同纠纷

(2020)陕10民终232号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方当事人以录音未经被录音人同意属侵犯隐私,系违法取得为由抗辩,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该证据应当被采信。

14

张成梅、吴守清民间借贷纠纷

(2018)黔民申1539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录音证据在诉前形成,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录音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可认定该证据真实。

三、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判断公开场合录制的录音证据的效力,不能仅从在录制该录音时是否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来判断,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如果该录音证据系在公开场合录制,不属于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当事人能够提供原始的存储载体,不存在剪辑等瑕疵,则法院应当采信该录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