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居住地在A地的甲被乙诈骗,将钱款汇至B地,乙指使丙在C地取款,丙明知是诈骗所得款项,仍接受乙的指示提供银行卡接收诈骗钱款并取现,后将取现款转交给乙。乙因在D地也有诈骗犯罪而被D地法院审判。丙的居住地不在A地。现A地检察院向A地法院起诉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二、问题提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犯罪地与诈骗行为地不一致,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被告人居住地也不在诈骗行为地的,诈骗行为地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是否有管辖权?
三、处理意见
关于A地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否有管辖权,在讨论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犯罪地和被告人丙的居住地均不在A地,因此A地法院不能审理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A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是: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附属性,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上下游犯罪,二罪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本案与诈骗案系关联案件;二是C地系诈骗结果地同时也是对涉案财物处置所在地,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犯罪地,A地是诈骗案被害人所在地也是诈骗行为地,A地法院管辖可含涉C地,本案可在主要犯罪事实所在地A地审判。但若其他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宜由其他法院审理。具体到本案,A地法院也可将本案移送至D地法院并案审理。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在刑事审判实务中,近年来国内在管辖问题越来越放宽,只要能够建立联接,只要不是毫无联接关系,原则上都可以管辖。管辖权实际上就是要求与案件事实或者被告人、被害人建立联接点。本案中,从联接最密切到最弱排序来说是C地、D地、A地,之所以D地大于A地是因为主犯乙主案在D地法院审判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