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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对涉案企业、企业家的“严管”与“厚爱”
2021-08-18 16:02:28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今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已有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了27个市级院以及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6月3日,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为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参照指引。企业合规改革是人民检察院践行“当好民营企业‘老娘舅’、把严管厚爱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与涉案企业、企业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文对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与涉案企业、企业家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以为有需要的企业和企业家决策提供参考。
       一、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背景和进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2018年11月、2020年7月,党中央先后两次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强调民营企业要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探索实践,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近一年来,张军检察长在座谈、调研中多次强调,要通过发挥第三方监管作用,做好服务企业的“后半篇文章”;今年全国两会上,张军检察长专门报告此项工作,强调要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发出检察机关将通过履职办案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主动作为的信号。

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检下发工作方案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纵深发展》,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网址: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04/t20210408_515148.shtml#1]根据上述要求,检察机关将适用企业合规改革案件的刑事处理结果由最初的“合规不起诉”,扩大到“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与“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并行,实质上扩大了改革适用范围,体现了改革注重在“有序”和“规范”上狠下功夫,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最高检6月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亦涵盖了“不诉”和“从宽”两种情况。

二、企业合规改革的适用范围
      (一)既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相对重刑案件

1.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以及发布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适用企业合规改革的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二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其中,决定不起诉案件,实际即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结果。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合规不起诉”本质上属于酌定不起诉的一种类型,其适用对象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刑事诉讼中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故“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应当限定在犯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即依法应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相关涉嫌犯罪自然人。

2.符合条件的相对重刑案件

根据《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适用企业合规改革,亦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这一处理方式并不排除对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相对重刑案件的适用。

今年6月,最高检发布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即属于符合条件的重刑案件。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案中,检察机关将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成为对符合条件的重刑案件适用“企业合规改改”的典范。

(二)既适用于单位犯罪,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犯罪

企业合规是一种基于企业风险防控而确立的公司管理体系,企业合规改革的适用对象当然指向企业本身。但事实上,企业合规经营离不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更离不开经营者的统筹管理,尤其是广大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中,企业的生存、发展对企业家的依赖更加明显。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将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必然决定其适用应当不仅限于企业单位犯罪,也适用于企业家自然人犯罪。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不但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既包括单位犯罪,也包括自然人犯罪
      (三)适用案件的类型主要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也包括其他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案件

《意见》第三条规定,“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主要为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该条规定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宽泛,不仅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绝大部分罪名,同时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其他罪名亦可适用。如今年6月最高检发布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即包括污染环境罪案件。可见,只要是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三、围绕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对企业、企业家的建议

(一)试点地区的企业、企业家一旦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立即对企业现有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拟制合规计划,为适用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做好准备

《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可见,涉案企业、企业家积极参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其及时吸取教训、消除犯罪隐患、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可见,涉案企业、企业家符合适用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应条件,是对其适用相关制度的前提。建议涉案企业、企业家在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后,应立即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充分利用案件侦查尤其是立案前初查阶段的宝贵时间,组织人员对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拟制切实可行的整改合规计划,做好随时提交的准备。

(二)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申请
      《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目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系由检察机关牵头发起并施行,但相关案件大多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导致涉案企业、企业家难以在第一时间通过适用企业合规改革、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完全免除因受刑事强制措施造成的不利影响。但这并不意味该机制启动时间只能等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被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适用条件。

事实上,涉案企业、企业家在案件审查批准逮捕甚至更早,即应当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尽早提出适用申请。同时,涉案企业、企业家应当做好认罪认罚,并主动承担法益修复义务,赔偿被害人、补交税款、缴纳法定罚款、退返违法所得,上述情节均将成为检察机关评估是否可以将企业纳入合规考察、是否适用不捕、不诉、提出缓刑建议的重要评价依据。
      (三)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健全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尽早布局合规建设,及时消除违法犯罪隐患

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长远发展之道,合规建设则是企业守法经营的内在的需要,企业想有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完备的合规体系。因此,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已成为企业内生的刚性需求,寻求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帮助,主动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及时消除违法犯罪隐患,一直是企业长足发展的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