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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损失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2021-10-19 15:44:43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损失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北京槌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丝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民事主体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纠纷时越发倾向于寻求律师这类专业人士的帮助,并向律师支付数额不低的委托费用。对于遭受律师费损失的当事人来说,也更加希望对方能够承担这部分损失,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会在诉讼中提出请求法院判令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请求。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费损失的承担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亦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可以分为由败诉方承担、由胜诉方自行承担、折衷处理。主张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的原因在于,败诉方之所以会败诉,一般是因为存在过错,实施了侵权、不当得利、违约等行为,导致胜诉方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胜诉方的律师费损失与败诉方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损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主张由胜诉方自行承担律师费的主要理由在于,虽然当前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是常规操作,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或应诉,是否需要请律师代理案件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且向律师支付的代理费也是由当事人与律师直接协商,胜诉方委托律师并支付费用与败诉方的不当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折衷的观点主要认为,若当事人之间就律师费的负担进行了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了明确或带有倾向性的规定,则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也是折衷的观点,且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损失也不再局限于以上两种情形,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进行判断。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律师费会由败诉方承担?

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寻求司法救济途径而产生的律师费,则在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行业标准等情况,判令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损失。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可以判令由债务人承担。

(二)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里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当包括权利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该条明确将合理的律师费用算在自然人为制止信息处理者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之内。

(五)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由该条规定,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请求法院将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法院可以对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六)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即根据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内。

(七)专利权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在当事人请求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八)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算在当事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范围内。

(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案件中,有权利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等)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法院应予支持。

(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依照上述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请求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承担合理律师费用的,法院予以支持。

(十一)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合理开支”同样应当包括侵权人委托律师维护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二)商事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五十二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以上规定不仅明确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明确了合理费用的判断标准。

(十三)诉讼权利滥用案件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此处明确在被侵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理律师费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会判令该笔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2.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可以看出判令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败诉方的违约成本,有利于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形成良好的司法秩序。

 三、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令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损失

当前司法实践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不在局限于特定类型案件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并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无不当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个案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一)胜诉方请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诉求是否合理

1.败诉方的不当行为与胜诉方提起诉讼、聘请律师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败诉方存在违约、侵权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胜诉方若缺乏诉讼技能、专业的法律团队,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没有办法应对败诉方及其代理人的抗辩,因此不得不通过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案件的审理结果与胜诉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其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仅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则可以认定败诉方的行为与胜诉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之间有因果关系。在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1]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从胜诉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与败诉方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认定:“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2.败诉方存在过错

正是因为败诉方存在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对案件诉讼争议的发生存在过错,导致胜诉方必须通过诉讼手段、委托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这里一般要求胜诉方是无过错方,如果胜诉方也存在违约行为,则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中,[2]法院就认定:“被告作为涉案债券发行人、本案当事人,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对本案诉讼争议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其应当比本院更清楚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在其未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不但未主动寻求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反而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造成原告巨额资金被继续拖延占用、司法资源被不必要的浪费。现无过错方——原告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合理律师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1.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金额是否符合律师收费标准

为规范本地律师收费服务行为,各地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的范围。2016年5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对北京市律师办理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后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3月发布《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律师事务所落实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规范收费行为。因此,法院在判断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用是否合理时,会参照各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如果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且胜诉方能够提供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已经支付律师费的发票作为证据,则法院会判令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在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与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3]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从政府指导价角度认定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合理,最终认定:“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数额并未超出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原审法院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西航港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2.律师费分期支付的,败诉方是否仅承担已支付部分律师费

胜诉方客观上是否承担了律师费支出,不应当局限于已付金额。在法院认定律师费支出合理的前提下,败诉方理应对该笔费用承担责任,且律师费约定律师费分期支付符合行业惯例,没有违背任何强制性规定。在委托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胜诉方仍要承担后续律师费的支付义务,因此败诉方应当承担全部律师费损失。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损失由败诉方承担这一情况,不再局限于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类型案件。实践中,对于不是上述类型的案件,在当事人请求的前提下,法院会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审查各方当事人过错情况、败诉方行为与胜诉方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费用的合理性等问题,然后作出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的认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约方、侵权方等有不当行为方的违法成本,提醒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要依约履行义务,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诉讼秩序和社会秩序。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

[2]参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