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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无期徒刑”到重审“即判即放” 我所律师通过有效辩护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6-05-14 16:01:57

近日,我所张宇律师团队承办某民营企业家张某涉嫌诈骗罪上诉一案,通过深挖客观事实、细究法律适用,抽丝剥茧地指出该案定罪存在根本性错误。最终,案件由一审认定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经再审改判为滥用职权罪,实现了“即判即放”的有效辩护效果。

该案基本案情如下:2002年,张某为满足其经营的焦化厂原煤供应需求,计划申请开办煤矿。考虑到以大型矿山企业名义申请矿业权的获批效率可能更高,遂找到某原国有矿山企业(2000年9月通过转制方案、2003年8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原国有主体核准注销)总经理苗某,提出以该企业名义申请一家煤矿,实际由张某出资、经营,苗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出资并组织人员制作申请材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审核于2003年3月发放探矿权许可;张某在探矿权许可范围内完成投资探矿,2004年2月获批采矿权许可。2005年7月,该煤矿变更登记至张某经营的公司名下,张某投资1500余万元进行建设。2006年9月,因政策调整,张某经营的焦化厂因规模不达标被关停,遂将上述煤矿以1.3亿元转让给其他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利用国有矿山企业名义,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国家主管部门,实际控制涉案采矿权,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据此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我所律师开展了如下有效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张宇律师组织办案团队立即启动辩护工作。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研阅案卷材料,律师团队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研判梳理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及裁判案例,咨询专家意见,深入研究形成了体系化辩护意见。提出:本案主观方面,张某在申请、转让矿业权阶段均无骗取矿业权倒卖牟利的故意,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张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亦未骗取公私财物,相关审批机关不存在错误认识;尤为关键的是,矿业权在市场流通中体现的价值离不开矿业权人投入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并非国家固有财产,国家审发矿业权系“行政许可行为”而非“财产处分行为”,且事实上张某依法足额缴纳了矿业权使用费与价款,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其行为未侵害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与诈骗犯罪具有本质不同,一审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适用法律错误。

在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所提无罪辩护意见,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随即,原一审检察机关为已被羁押6年多的张某办理取保候审。此后,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指控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重审认定指控成立,并根据张某已羁押时间对其判处刑罚,张某未再被羁押。通过我所律师的有效辩护,本案成功实现了对张某“即判即放”的效果。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我所律师在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尽责精神,也体现了专业辩护在刑事案件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