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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2021-10-05 13:39:23

我所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一经公布,立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次改革试点将对我国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进行全面的优化调整,将对我国诉讼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10月4日,北京槌音律师事务所利用假期召开视频会议,组织学习《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深入研究、讨论此次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将给律师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高庆超主任,王艺霖、安晨曦、熊文荣、秦玉斐、杨丝琳等律师,石上流实习律师以及总监助理赵文东参加本次会议。会议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

 一是“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或将探索建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该条规定实质上是鼓励当事人在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程序中委托代理律师。对广大律师而言,一方面无疑是一项利好政策性规定,另一方面,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

二是律师需要进一步提升提炼和归纳法律适用问题争议的能力。《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律师提炼和归纳法律争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与时俱进,加强律师的职业化、专业化学习,全面提升业务素质。

三是基于“审级”标准检索的裁判文书更具有参考意义。《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未来在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层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无疑将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和参考意义。

四是总结律所将要面临的新挑战。此次《实施办法》出台以后,我国的司法裁判规则可能会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速度将会更快,规则内容更加全面精细。我所律师,应当跟紧时代步伐,不断提高知识储备和更新节奏,既要全面学习既有的司法裁判规则,又要时刻保持“学习新知识”的执业状态,不断提升律所的活力与战斗力。


——实习律师 石上流供稿 



附:本次级别管辖调整后,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如下表: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行政区域

法院级别

当事人住所地情况

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不限

高院

≥50亿元

中院

≥5亿元

≥1亿元

基层

<5亿元

<1亿元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级别管辖标准

         北京

         上海

         江苏

         浙江

         广东

                                                                            ≥50亿元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

山西、内蒙古、

辽宁、安徽、

福建、山东、

河南、湖北、

湖南、广西、

海南、四川、

重庆

≥50亿元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

江西、云南、

陕西、新疆

≥50亿元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

甘肃、青海、

宁夏

≥50亿元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法院级别

标准

高院

≥50亿元

中院

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备注:以各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