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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仁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海公司)与被告许某某,第三人罗某甲、陈某某、田某某、罗某乙、罗某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1-08-18 15:27:39

        案情简介:原告仁海公司向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21民初4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扣的被执行人罗某乙、罗某甲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镇××村庙××组仁海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3万元属于原告所有,并停止该裁定;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渌口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